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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X20187-6338 上传时间 2018-6-19
菏泽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6-19 浏览次数: 12 字号:[ ]

菏泽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家庭农场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为符合家庭农场基本条件,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有关示范要求的家庭农场。

  对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二条 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认定标准:   

  (一) 规模适度。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整,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15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棉花达到1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羊年出栏4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10000只以上。

    林业:从事果业生产、苗木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100亩以上;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50亩以上。 

  牡丹业:从事牡丹种植的,经营面积50亩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50亩以上。

  其它产业: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产量20万袋以上;种养结合综合性农场,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特种种养业的,经营面积2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为不低于从事单一种养规模的80%。

  (二)生产规范。有规范的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生产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从事种植业的家庭农场具有基本的农业机械和生产设施,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取得畜禽养殖备案登记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从事种养结合型的家庭农场要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三)管理有序。1.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并上墙公布。2.经营实现生产有计划,过程有记录,管理有档案。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有规范的财务制度,有完整的财务管理档案。3.和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超市、农产品销售市场等主体建立产销关系,生产的农产品基本实现订单式销售或直营销售。4.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处理。5.有农业保险条款的品种,实现应保尽保。

  (四)效益较高。1.家庭收入以家庭农场收入为主,占80%以上;家庭农场的收入以从事农产品生产性收入为主,占80%以上。2.家庭农场的土地产出率比周边普通农户高20%以上。3.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30%以上。

  (五)带动明显。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艺。农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或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通过家庭农场的技术和品种传播,引导带动周边农户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当地农民收入增长。

  第四条 不予认定的情形。原有的农业公司、基地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不予认定。

  第五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者对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填报《菏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经管站牵头组织负责本辖域内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初审工作,初审后,向县区农业等相关部门报送审核材料。

  (二)审核。县区农业局会同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负责审核有关证件、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家庭农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审核;通过后,联合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局和相关农口部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评审。由市农业局按照认定标准,组织林业、畜牧、水产、工商、财政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综合评价认定意见。

  (四)公示。经综合评审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的名单,在菏泽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局联合相关部门发文公布名单。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菏泽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须盖章);

  (二)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家庭农场标示牌照片、办公场地照片、制度上墙照片、农场主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家庭农场年度总结;

  (五)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材料;

  (六)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会计报表;

  (八)注册商标相关材料(复印件);

  (九)家庭农场相关制度;

  (十)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存在产销对接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十一)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六条 认定管理: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获得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被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进行自查或抽查,自查和抽查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的;

  3.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年度报告的;

  6、其他不符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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