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解读 >>
关于《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号)和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起草了《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山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要把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作为统领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2017年,山东省设立了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市两级政府共同出资400亿元设立引导基金,通过母、子基金两级放大,形成6000亿元规模基金,聚焦支持高端装备制造等十大产业。 根据国务院对《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和省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动员大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决胜全面小康、实现后来居上”奋斗目标,突出支持产业提升、基础突破、扶贫攻坚、和谐创建“四项工程”,市政府研究设立了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开放包容,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以支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核心,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的投入。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收益分配、风险控制、考核监督、附则八章五十条内容。 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art/2018/7/12/art_194_864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