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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上传时间 2017-11-30
地方税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次数: 1516 字号:[ ]
曹县地方税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曹县地方税务局                                                                   填报日期: 2017 年6 月15日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县地税局 日常税收政策宣传 政策支持类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第七章宣传咨询规范: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途径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的包括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等内容的宣传咨询、问题解答、培训辅导。
社会公众 县国税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2 县地税局 办税流程宣传 政策支持类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第七章宣传咨询规范: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途径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的包括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等内容的宣传咨询、问题解答、培训辅导。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一: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指税务机关制作并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等办税服务平台放置二维码图标,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即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获知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料准备、基本流程等信息。二:二维码每项业务应包括业务描述、政策依据、受理部门、办理时限、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六方面信息。
纳税人 县国税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县地税局 税收宣传月宣传 政策支持类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 六-19:发挥税收宣传月影响面大、关注度高的优势,加强集中式宣传。
纳税人 县国税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县地税局 培训辅导 政策支持类     1.《“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 六-19:发挥面对面宣传易于沟通、生动直观的特点,加强培训辅导宣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第一条:纳税人学堂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培训辅导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第二条:纳税人学堂办学原则。一是免费举办,二是自愿参加,三是课程实用。
纳税人 县国税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县地税局 纳税咨询 政策支持类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第四条:纳入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纳税人 县国税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6 县地税局 纳税人需求管理 政策支持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第二条(三):加强纳税人需求的动态管理。通过税务网站、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收集关于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纳税服务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纳税人需求,并逐步实现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8号)全文:对纳税需求的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进行明确。
纳税人 县国税局 不收费 10-15个工作日 10-15个工作日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县地税局 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政策支持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第二条(三):规范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在总局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的基础上,省级税务机关可以适时开展对具体服务措施的满意度调查,但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对纳税人进行重复调查,以免增加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应当对调查获取的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合理应用,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逐步完善服务措施,使有限的服务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纳税人 县国税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8 县地税局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政策支持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41号)全文:对社会公众及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途径、方式方法、报送资料等进行了明确。 社会公众 县国税局 不收费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9 县地税局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政策支持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41号)全文:对社会公众及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途径、方式方法、报送资料等进行了明确。 纳税人 县国税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0 县地税局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政策支持类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单位和个人 县国税局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1 县地税局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政策支持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57号)全文:对有关纳税服务投诉办理信息化、办理情况定期报告和定期通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纳税人 县国税局 不收费 10-20个工作日 10-2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2 县地税局 税收法律救济 政策支持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一:知情权。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 不收费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13 县地税局 举报奖励办理 政策支持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八条: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
    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七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实名检举人 县国税局 不收费 检举人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 检举人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高鹏  7398986                             邮箱: 
说明: 1.“实施主体”栏填写办理该事项的部门(单位)。
2.“事项名称”栏按照实施依据规范填写。
3.“事项类别”栏填写具体详细的类别,按照政策支持类、法律和信息咨询类、知识产权保护类、就业技能培训类、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类、社会保障类、医疗卫生类、住房保障类、文化体育类、扶贫脱贫类、公用事业类、公共安全类、环境保护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对应填写(社会保险、救助、福利、养老等列入社会保障类;计划生育列入医疗卫生类;供水、供电、供暖、燃气、交通等列入公用事业类)。
4.“实施依据及条款”栏填写有效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引用的条款应包含实施层级、服务内容等。
5.“服务对象”栏填写服务事项指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有多类服务对象的,应依次列明。
6.“收费依据及标准”栏填写收费事项的相关依据及收费标准。如对应事项不收费,填写“不收费”。
7.“服务类型”栏填写“主动服务”或“依申请服务”。
8.“提供方式”栏填写“直接提供”“购买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支持”“其他”,填写“其他”方式的,在备注中说明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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