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身份证补领 事项类别: 其它类 办理机构: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申报范围: 遗失补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理程序: 由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对户口后,在派出所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所需资料: 《居民户口簿》、丢失身份证情况说明。 承诺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