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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人民政府关于《曹县一完小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13 浏览次数: 1560 字号:[ ]

曹县人民政府

关于《曹县一完小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曹县一完小片区已列入省、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为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生活居住环境,促进曹县教育、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曹县一完小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范围内房屋土地进行依法征收,制定了《曹县一完小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征求意见。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到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书面形式提出。

征求意见期限: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2月13日

联系地址:青菏南路西26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0-32113493211956

附件:曹县一完小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曹县人民政府

20171月13日

 

附件

曹县一完小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曹县一完小片区已列入省、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为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曹县教育、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对曹县一完小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依法征收,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目的

    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居住环境,教育设施扩建,完善道路、河道等城市配套设施。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东顺河;南至钱塘江东路;西至小北关;北至原汽改厂北规划河道中心线(不含一完小及凤凰城美食街已改造完成的部分,以征收红线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

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曹县人民政府磐石街道办事处

五、时间安排

(一)丈量评估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日内;

(二)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0日内;

(三)搬迁交房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

本片区共涉及房屋约280处,房屋面积约4万平方米。

七、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化安置。工业用房(含办公楼、车间及附属设施)、达不到测绘规范要求的简易房、棚等给予货币补偿。

(二)补偿范围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物、附属物及其它设施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为依据。凡在200971日后建设(以20097月土地测量图为准)且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效手续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城管等单位组成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的,违法建筑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给予补助;乱搭乱建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给予补助。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无偿拆除。

(三)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一般选取距被征收区域较近的、相同或者类似区域内不少于3个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小区的实际交易平均价格作为比较案例。

2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楼层、朝向、配套设施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4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有合法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偿。对确属高档装修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评估机构认定后,据实评估给予补偿。违章、突击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应自行拆除。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按商业房屋予以补偿。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出让土地,且用途为商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 

(五)沿已开通城市主次干道的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仍按住宅评估,但可根据不同的区位适当提高相应补偿标准,提高幅度不得高于住宅补偿价格的50%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

3、属于同一幢建筑主体或纵深8米以内正在经营的合法连体建筑。

(六)对不沿城市主次干道或虽沿城市主次干道但未开通,实际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且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实际正在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证明,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工业用房(含办公楼、车间及附属设施)、达不到测绘规范要求的房屋、简易房、棚房等,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八)国有住宅空闲建设用地,参照县政府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根据使用权类型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院落或国有住宅空闲建设用地相配套的道路、胡同等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参照县政府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根据使用权类型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不计入回迁面积。

(九)本片区征收范围内的基准容积率为0.7

(十)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1、搬迁费的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实有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实有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支付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8/平方米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再支付其临时安置费。

1)商业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实有合法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15/平方米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商业房屋,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商业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实有合法经营面积50/平方米一次性支付。

    2生产加工、仓储、养殖等实际正在经营(养殖)的用房(棚)按合法实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一次性支付搬迁、损失补助。有承租人的,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奖励和补助政策

被征收住宅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计户,没有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按历史自然形成的院落或成套住宅计户。

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配合完成丈测登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合法实有房屋,按户给予下列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丈测登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取消所有奖励和补助。

(一)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丈测登记的房屋,每户奖励3000元。

(二)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每户奖励3000元。

(三)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后,经验收合格的房屋,每户奖励2000元。

(四)征收个人带院落的实有合法住宅房屋(不含单元式住宅楼房一楼带院),房屋产权调换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每户奖励12平方米安置面积;房屋产权调换多层住宅的,每户奖励9平方米安置面积。

征收个人实有合法单元式住宅楼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每户奖励6平方米安置面积。

九、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计算,结清差价。结算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归被征收人所有。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价格的确定办法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价格。楼层调整价格另计。

(二)住宅产权调换房屋房源

城区内在售商品房(现房)。政府采购后由被征收人自行选购现房安置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屋的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及质量安全标准。供热管网建设费和天然气用户管道设施安装费及使用费等由用户自行承担。

具体房源、户型面积、楼层价格另行公布(房屋建筑面积最终以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建筑面积为准)。

(三)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产权调换商业房屋的价格。

(四)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的部分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商品房价格计算。

十、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后,于3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应得的所有补偿、补助及奖励。

(二)产权调换结算办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十一、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房屋土地及附属物进行丈量登记,并在本方案规定的丈量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应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件交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四)安置房屋质量在保修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在公告协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在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代表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七)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菏泽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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