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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国税)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8-22 浏览次数: 1976 字号:[ ]

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3号)。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办理材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3份。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表格下载: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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