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3号)。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办理材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3份。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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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