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报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费情况。 办理材料: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份。 (2)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3份。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表格下载: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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