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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国税)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8-22 浏览次数: 2657 字号:[ ]

事项名称: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0号)
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办理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3份。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份(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报送)。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表格下载: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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