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设定依据: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办理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3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3)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表格下载: 退(抵)税申请表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