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保障 >>
失业保险办理指南
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和失业金申领、发放的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一、参保登记范围 (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二、失业保险费征缴 (一)申报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自行申报、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参保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所需资料 1.《失业保险费申报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2.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填报《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增减情况申报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3.在册人员工资单、花名册、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当本人月工资总额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实际发放工资为基数。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三)所需资料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金申领需提供的资料: 1.失业前所在单位开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3.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寸)1张; 4.个人人事档案或档案编号; 5.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 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