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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辞而别,解除劳动合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关手续:
一、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对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超过试用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二、企业提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不符合解除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结果通知工会; 三、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劳动用工备案变更等手续; 四、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五、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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