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
通 知
菏人社〔2013〕15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社会保险法》和《菏泽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菏泽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行发〔2000〕34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08〕20号)、《关于印发菏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菏人社〔2011〕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与大额医疗救助金支最高付限额合并计算,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由12万元提高15万元、成年人和老年人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住院报销比例分别由75%、65%、55%提高到80%、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