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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事指南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7-22 浏览次数: 1343 字号:[ ]
一、对象
  市内中等以下拟聘请外国专家的教育机构。
  二、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管聘请单位向所在市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转报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书;
  3.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4.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初审后,受理机关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四、政策法规依据
  国务院412号令;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15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社〔200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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