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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7-27 浏览次数: 1324 字号:[ ]

事项名称: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
设定依据: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改)第十七条第二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材料:
  ①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办理地点免费提供)
  ②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③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④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申请条件: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30-5165839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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