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设定依据: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须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将“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有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符合有关规划和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行蓄洪标准、有关技术及管理要求,不妨碍行洪和蓄滞洪,符合所建建设项目自身防洪安全要求。(参照山东省水利厅及其他地市,暂按以上要求执行审批条件)
办理材料:
①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办理地点免费提供)
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③《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意见及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④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
⑤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30-5165839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送达、归档、决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