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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事项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 2.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规定; 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第6条:“初步设计报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参照山东省水利厅及其他地市,暂按以上要求执行审批条件) 办理材料: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或批准的专项规划; ②资金筹措文件; ③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河道治理、水库加固、旧闸加固、灌区改造可省略,仅限于新建工程); ④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需要有相应设计资质。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30-5165839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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