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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事项名称: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设定依据: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七条:“……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与“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合并,合并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实施机关为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4.《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改)第九条:“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1)在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其中,属于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申请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 第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办理材料: 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办理地点免费提供) ②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③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④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30-5165839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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