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核准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设定依据: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当进行技术评估。” 申请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检查、财务支出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到位。《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办理材料: ①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请求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申请书;(办理地点免费提供) 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竣工验收图2份。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30-5165839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