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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十七条第二款:“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办理材料: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办理地点免费提供)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30-5165839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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