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设定依据: 《水法》(2002年8月通过)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 1.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 2.必须符合《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对水库建设的规定。获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批文的程序及相关工作:(参照其他地市,暂按以上要求执行审批条件)。 办理材料: ①组织修建水库设计项目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②项目建议书一份; ③项目可研报告一份; 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项目设计报告三份。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30-5165839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