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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10-22 浏览次数: 1308 字号:[ ]

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
设定依据: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改)第二十八条:“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并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开采……”。
申请条件: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第三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
办理材料:
  ①申请表;(办理地点免费提供)
  ②提交采砂地点、范围、深度、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负责人及为开采活动需要增设的辅助设施等内容的开采计划。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30-5165839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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