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核准 >>
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核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8-22 浏览次数: 1361 字号:[ ]

事项名称:
  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核
设定依据:
  《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条件:
  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2.不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3.替代工程已达到设计标准,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参照其他地市,暂按以上要求执行审批条件)。
办理材料:
  ①建设项目申请书;(办理地点免费提供)
  ②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③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④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⑤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图纸)及有关的初步设计方案;
  ⑦需要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出具其审查意见;
  ⑧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30-5165839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山东省曹县人民政府2017-2020
曹县人民政府主办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鲁ICP备100107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