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核
设定依据:
《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条件:
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2.不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3.替代工程已达到设计标准,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参照其他地市,暂按以上要求执行审批条件)。
办理材料:
①建设项目申请书;(办理地点免费提供)
②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③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④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⑤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图纸)及有关的初步设计方案;
⑦需要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出具其审查意见;
⑧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30-5165839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送达、归档、决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