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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内资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8-22 浏览次数: 1527 字号:[ ]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收费
依据及
标准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31、菏泽市工商局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马  镇

王  英

王  琳

5267025

5267026

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5267026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收费
依据及
标准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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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5267026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收费
依据及
标准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分公司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5267025

5267026

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5267026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收费
依据及
标准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公司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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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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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英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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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5267026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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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收费
依据及
标准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5、分公司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5267025

5267026

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5267026



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收费
依据及
标准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6、公司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1、受理

2、核准

3、通知书

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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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松青

宋洪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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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7026

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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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收费

依据及

标准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7、分公司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1、受理

2、核准

3、通知书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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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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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撤销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注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5267025

5267026

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5267026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9、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1、受理

2、审核

3、发照或通知书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5267025

5267026

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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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收费

依据及

标准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0、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马  镇

王  英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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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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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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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马  镇

王  英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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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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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收费

依据及

标准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2.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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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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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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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1、受理

2、审核

3、发照或通知书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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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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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4.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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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凤敏

侯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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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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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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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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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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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依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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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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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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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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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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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6、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马  镇

王  英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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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7026

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5267026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收费

依据及

标准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马  镇

王  英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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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7026

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5267026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8、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马  镇

王  英

王  琳

5267025

5267026

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5267026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收费

依据及

标准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9、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法人申请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受理

2、审核

3、发照或通知书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5267025

5267026

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5267026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0、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5267025

5267026

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5267026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收费

依据及

标准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1、受理

2、审核

3、通知书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526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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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5267026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2、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

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2号)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和第9项材料合并提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1、受理

2、审核

3、发照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5267025

5267026

刘奇光

李保库

5267025

5267026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收费

依据及

标准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3、公司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1、受理

2、核准

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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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奇光

李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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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4、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公民、企业、其它组织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1、受理

2、核准

3、通知书

20

3

不收费

孟凤敏

侯松青

宋洪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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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7026

刘奇光

李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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