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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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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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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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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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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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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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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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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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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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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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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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5号)第22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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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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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港口经营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交港航港〔2010〕106号)第2项
港口经营应具备条件中的规定: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港口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油料供应的,应当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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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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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港口经营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交港航港〔2010〕106号)第3项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中第1款: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章程等;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7、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8、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0、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
11、租用他人港口设施、设备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设施、设备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以及港口设施、设备所有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租用军用码头或公务码头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租赁协议;
12、租用他人港口机械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机械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港口机械所有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3、租用他人船舶经营的(租赁方必须为光船租赁),提交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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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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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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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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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5139085;王亚忠 513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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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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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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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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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2、初审
3、审批
4、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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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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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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