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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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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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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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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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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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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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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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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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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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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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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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4号)第22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后,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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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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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4号)第22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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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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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4号)第22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兽药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需经考试合格);3、兽药经营场所的照片和产权证明;4、兽药仓库的照片及产权证明;5、兽药经营相关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6、兽药仓储保管制度;7、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份制企业提供董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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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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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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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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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风光 5296901;吴振 529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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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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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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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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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2、审核
3、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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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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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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