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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4-9 浏览次数: 1570 字号:[ ]
项目编码 13704
项目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菏泽市畜牧兽医局
审批对象 公民、企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22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21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条件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18条:“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2、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和动物福利设施设备,以及家畜粪污和养殖废弃物等环保处理设施;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且质量符合标准;
6、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检疫条件,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19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育种或者制种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3、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
4、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5、动物防疫合格证;
6、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
7、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书;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5日;承诺时限:3日
承办人责任人 吴风光 5296901;奚凤民 5296979
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 1、受理
2、初审
3、转报
表格下载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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