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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资格认定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2-23 浏览次数: 1431 字号:[ ]
项目编码 24316
项目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审批部门 菏泽市国家税务局
审批对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
设定依据 1、《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第24条第3款:“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
2、《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四、事务所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批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事务所申报材料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审批条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1〕61)号规定:1、发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的发起人;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起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两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经营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1〕61)规定: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事务所章程(草案);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过公证的出资人协议书;出资证明;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其他注册税务师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执业注册税务师原单位执业证明、工资发放单复印件;执业注册税务师交纳“三险一金”凭证单据复印件;执业注册税务师在原单位的辞职证明或退出在原单位出资的手续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请设立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书;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其他注册税务师简历、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执业注册税务师原单位执业证明、工资发放单复印件;执业注册税务师交纳“三险一金”凭证单据复印件;执业注册税务师在原单位的辞职证明或退出在原单位出资的手续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0日
承办人责任人 陈静 5165889;范征 5165889
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 1、县区国税局局初审
2、市国税局复审
3、省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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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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