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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9-11 浏览次数: 1433 字号:[ ]

事项名称: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设定依据:
  1.《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制定。”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09年7月通过)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办理材料: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第七、第十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2、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申请条件:
  申请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2.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3.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4.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审批服务科
办理时间: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3805306565 闫博
办理流程:
  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2份);
  2.对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3.如有必要,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要求项目单位按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
  4.如有必要,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
  5.对项目进行审查,出具书面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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