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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项目名称: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审批部门: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部分第4款:“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审批条件: 1.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政策性贷款或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环保、土地、节能、资源利用、城市规划、抗震设防等方面的规定; 4.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法人相关资质合法; 6.建设资金已落实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主管部门或县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申请建设项目审批的正式文件 2.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5.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6.地震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意见 7.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其中政府性投资项目需由市财政部门出具审核函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9.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在进行申请审批前已完成节能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交由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10.行政事业法人机构代码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2.我市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我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 1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报材料一式2份)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7日 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 1.初审 2.审查 3.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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