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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4-21 浏览次数: 1549 字号:[ ]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审批部门: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2款:“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22号令)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商务部2007年第57号令)
  4.《政府投资的核准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
审批条件:
  1.需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环保、土地、节能、资源利用、城市规划、抗震设防等方面的规定;
  4.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了项目申请报告;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项目法人、资本金要求及相关资质合法;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项目核准的请示文件。
  2.县区所属项目由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初审意见。
  3.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4.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6.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市地震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意见。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9.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在进行申请核准前已完成节能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交由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10.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相关资质证明、资本金证明等。
  11.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2.我市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我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报材料一式2份)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4日
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
  1.初审
  2.审查
  3.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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