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初审
审批部门: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第3款:“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2.《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323号)
审批条件:
1.需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节能、资源利用、抗震设防等方面的规定;
4.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了项目申请报告;
5.项目法人及相关资质合法;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项目转呈的请示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而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县区所属项目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初审意见
4.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交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
5.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在进行申请备案前已完成节能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提交由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报材料一式5份)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2日
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
1.初审
2.审查
3.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