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3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材料: (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鲁公网安备 371721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