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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指南
一、房屋登记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二、办理时限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30个工作日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10个工作日 (三)房屋预告登记、更正登记: 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 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 1.住宅80元/套(经济适用房和独生子女家庭减半) 2.非住宅550/基本单元 (二)房产交易手续费 : 1.商品房住宅3元/平方米 2.非商品房住宅6元/平方米 3.非住宅用房10元/平方米 (三)抵押手续费: 1.住宅 : ①50万元以下150元/套 ②50万元以上300元/套 2.非住宅: ①2000万元(含)以下的按0.7‰收取 ②2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按0.175‰收取 ③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按0.105‰收取 ④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035‰收取 四、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提交材料 (一)非商品房申请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在受理窗口填写规范文本,下同); 2.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合法用地证明(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7.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8.登记机构认为应当补正的其他材料。 注:个人自建民宅无需提交第“5”、“6”项。 (二)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开发经营权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7.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8.经规划部门审批确认的小区总体规划平面图及规划说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9.归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房屋的合同约定或有关部门的确认证明(原件); 10.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11.登记机构认为应当补正的其他材料。 服务窗口电话: 初始登记: 5695252 转移登记: 5695982 抵押登记: 5695253 发证窗口: 5695258 办公地址: 长江路东段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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