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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注意事项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6-24 浏览次数: 1475 字号:[ ]
  一、新建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行为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同时开发企业应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
  二、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交付场所要将达到买卖双方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公示,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材料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必须公示。
  三、开发企业在交房时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代收代缴的费用要将代收代缴费用的名称、标准和文件依据在交房场所公示。受购房人委托办理相关手续的,双方应签订代办协议。
  四、开发企业在交房时要向购房户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同时按照先验房后交房的原则制定新建商品房交付流程并在交房场所公示。
  五、开发企业在交房现场设立问题投诉处,交房过程中任何问题均可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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