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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发布: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5-21 浏览次数: 2854 字号:[ ]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东省卫生厅制 

  食品标准名

  备案类别

  制定(  )       修订(  )

  适用的食品

  生产企业名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固话

  手机

  E-mail

  邮编

  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

  一、本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产生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

  四、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

  五、本标准可以公布。

  五、本标准不可以公布,我们提供可公布的文本。

  (两个五项只准选择一个,打印表格时把另一项删除,同时把本行文字删除)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所附资料目录:(按下列顺序排序,有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登记表及所有备案资料均须打印(A4规格纸张);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逐页盖章确认,标准文本只加盖骑缝章):

  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份)及电子版;

  2、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份)及电子版,详细说明企业制定该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简要过程(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文字描述)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以表格形式,见附表1);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食品原料涉及新资源食品、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须提供卫生部公告名单(复印件)并标注,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须提供GB 2760、GB 14880中对应产品名单复印件并标注,保健食品须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6、企业标准文本(一份)及电子版;

  7、提供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属于委托生产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生产的合同复印件;初审材料提交者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属于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修订标准需提交拟替代的标准文本原件一份。 

  收到登记表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员

  审查专家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案日期及编号

  年      月      日

  备案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备案单位保证所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确认后在各项前的□内打“√”)

  □ 1.以本企业标准为依据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 2.所提交的备案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 3.食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未使用非食品原料,未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4.未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使用范围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 5.生产工艺安全可靠,不会对食品产品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

  □ 6.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工具和设备、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 7.如为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营养成分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

项目

企业标准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国家标准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

地方标准(包括本地和其他地方)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国际和国外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原辅料

名称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

生产工艺要求

终产品要求


其他内容

     附表1

     企业标准技术指标与国标、地标等对照限量说明  

  项目

企业标准名称、标准号及限量

参照的国家标准

名称、标准号及限量

参照的地方标准名称、

标准号及限量

参照的国际、国外标准名

称、标准号及限量


指标限量说明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详细说明企业制定该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简要过程(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文字描述)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以表格形式,见附表1);)
  Q/***
  ( 字体Times New Roman 48号,加粗,字符间距缩放130%)
  ***公司企业标准(公司名称应与公章一致,黑体小一号)
  Q/*** 0001S-2011(字母与数字之间空一格,黑体四号)
   代替 Q/********-****(若为初制,此行无;宋体五号)
  保健食品(非保健食品,此行无)
  产品名称(黑体一号,居中)
  注:本标准模板为范例,供参考。其中格式、字体不得变动,内容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编制。若有附录,其格式、字体同标准内容。
  2011-04-10发布                            2011-04-20实施(黑体四号)
  ****公司(黑体二号)  发布(黑体四号)
  前  言(黑体三号)
  (下文为宋体五号,单倍行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标准名称》。(若为初制,此行无)
  ——
  ——
  ——
  ——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无附录,此行无)
  本标准由****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生产单位:名称:           。
            地址:           。
  委托单位:名称:           。(无委托关系,以下内容删掉)
            地址:           。
  
        
  产品名称(黑体三号)
  注:1、正文内所有顺序号、标题均为黑体五号,内容均为宋体五号;
  2、正文内容段落均为段前、段后0,固定值17;
  3、顺序号、标题之间均空两个空格,每段前空四个空格;
  4、正文中所有引用的文件,其字母与数字之间,空一个空格;
  5、正文中不得引用已废止文件,在引用之前须查实;引用文件优先适用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的术语和定义(若正文中无此项,删掉)、分类(若正文中无此项,删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若原辅料中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此项无)、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主辅料必须明确,食品添加剂每种都要列明),经配料****、过筛、混匀、制粒、干燥、压片、包装(与技术要求中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98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90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   包装材料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YBB 00122002  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10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注:1、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全面,且与正文中所引用的标准一一对应;
  2、应按国标、行标、地标、国内有关文件的先后顺序排列;
  3、国标按标准顺序号由小到大排列;行标、地标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4、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字母与数字之间,空一个空格,数字与文字之间空两个空格。如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定义名称,黑体五号)
  **********(定义解释,宋体五号)
  3.2  ****(定义名称,黑体五号)
  **********(定义解释,宋体五号)
  注:1、如只有一个术语或定义,无需编号;
  2、如仅是对本产品进行定义,且与第一章范围中的内容基本一致,则不需此项。
  4 分类
  注:若无以上两项,则3为技术要求,下列序号顺延。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按主料、辅料、食品添加剂排序)
  5.1.1  对虾
  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
  5.1.2  金银花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5.1.3  碳酸钙
  应符合GB 1898的规定。
  5.1.4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5.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3  生产工艺
  配料→粉碎→过筛→混匀→制粒→干燥→压片→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5.4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滋味与气味

  性 状

  杂 质

  5.5  保健功能

  (非保健食品,此项无)

  5.6  功效成分指标

  (非保健食品,此项无)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功效成分指标

  项  目

  指 标

  5.7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5.0

  灰分/(g/100g)                                ≤

  5.0

  总砷(以As计)/(mg/kg)                        ≤

  0.3

  铅(以Pb计)/(mg/kg)                      ≤

  0.5

  总汞(以Hg计)/(mg/kg )                        ≤

  0.3

  5.8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霉菌/(cfu/g)                               ≤

  25

  酵母菌/(cfu/g)                              ≤

  2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5.9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注:1、感官指标、功效成分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四项均采用表格形式;

  2、表格名称为黑体五号,表格内容为宋体小五。

  3、“项目”、“指标”字体居中,“项目”一栏内容左对齐,“指标”一栏内容居中。

  6  食品添加剂(原辅料中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此项无,以下序号顺延)

  6.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不添加此项删掉)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6.2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GB 1488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公告的规定。

  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8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须与感官指标、功效成分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一一对应)

  8.1  感官检验

  取10片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8.2  理化检验

  8.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8.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5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8.3  功效成分检验(非保健食品,此项无)

  8.3.1   ---

  按GB/T 5009.90规定的方法测定。

  8.3.2   ---

  按GB/T 5009.14规定的方法测定。

  8.3.3   ---

  按GB/T 5009.92规定的方法测定。

  8.4  微生物检验

  8.4.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8.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8.4.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8.4.4  霉菌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8.5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9.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

  9.3  检验

  9.3.1  出厂检验

  9.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9.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9.3.2  型式检验

  9.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9.4  判定规则

  9.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9.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非保健食品,此项无)》的规定。

  10.2  包装

  10.2.1  产品内包装采用---材料,应符合GB **** 的规定。

  10.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10.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10.3  运输

  10.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10.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10.4  贮存

  10.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10.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阿拉伯数字)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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