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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办理条件 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五、申请材料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1式2份、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毕业当年的10月15日之前。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0-533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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